7.3 住宅建筑


7.3.1 住宅建筑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²的住宅单元;
    2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单元;
    3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但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大于15m的住宅单元;
    4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但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大于10m的住宅单元。
7.3.2 住宅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当户门的耐火完整性低于1.00h时,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
    2 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当户门的耐火完整性低于1.00h时,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
    3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疏散楼梯应为防烟楼梯间,开向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户门应为耐火性能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4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且每层仅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住宅单元,户门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
    5 多个单元的住宅建筑中通至屋面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

条文说明
7.3.1 本条针对单元式住宅建筑规定了住宅建筑应至少设置2个安全出口的条件。对于通廊式住宅建筑,主要根据疏散距离要求确定安全出口的数量和位置。
7.3.2 本条规定了不同条件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形式。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楼层上需直接开向楼梯间前室的户门应具有与其他建筑楼层上通向前室的门相同的耐火性能。楼层上允许开向前室的门的数量等,可以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本条规定未严格要求户门应为防火门,主要是基于实际建筑使用需要和保证住宅应具备的基本防火性能。实际建筑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采用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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